我国碳排放总量控制与碳交易的若干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论坛刘长松2015-09-30 13:06

本文分析了碳排放权的界定、总量控制制度的管理体系、总量目标设置、配额分配、调控机制、监督机制、法律责任、事后评估等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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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控制碳排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在200387EC指令和200929EC指令的基础上,针对碳交易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2011年以来,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律规范,涉及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制度,但各地认识不尽相同,如果能够在国家层面,从法律上对地方政府的实践探索加以规范,有助于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通过剖析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的具体做法,借鉴国外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的立法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及监管机制等,重点分析了碳排放权的界定、总量控制制度的管理体系、总量目标设置、配额分配、调控机制、监督机制、法律责任、事后评估等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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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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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利界定不清,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对此进行明确界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份颁布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只有广东省对“碳排放权”进行了初步界定。碳排放权界定难的原因在于:首先,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界定碳排放权,使得地方实践缺乏依据;其次,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比较复杂,其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对碳交易规则的设计影响较大,地方难以抉择;再次,碳交易试点省市都提出要搞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但结合实施细则我们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对于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以及核证减排量交易概念认知存在混淆,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对碳排放权进行明确界定,统一认识,以避免碳交易试点陷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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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碳排放权的界定应解决三个问题:第一,碳排放的权利属于谁?应该分配给谁?这是进行配额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属于公共资源,还是属于现有排放企业,是否包括新进入企业,这些都需要明确界定。第二,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类型,排放权是来自于配额分配,还是核证减排量?第三,关于碳排放的存量和增量权利是否等同?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区别对待,还是对已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采取统一标准,亦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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