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调整需力求稳妥 弥补财政以维护公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由于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采用绝对总量控制减排目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碳税对配额价格的负面影响就会大幅削减。不过,目前国家层面的碳交易市场设计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且可选之路极其有限。而我国当下改变“两高一资”模式、发展低碳经济的任务异常紧迫。
笔者建议,我国将碳税与碳交易调解的范围有限重合和适度分离,避免政策中和导致调节混乱或效果错位。极端情况下,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可不征碳税,而缴纳碳税的企业也不必参与碳交易。对于碳税和碳交易的选择权不在企业手中,而根据我国实际由政府掌握。如火电厂是碳交易减排的重点目标,那么火电厂就应该加入碳交易市场,而不能通过缴纳碳税减排。通过两者调整客体分离,推动碳交易与碳税将协同发挥减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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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碳交易试点基本上采取无偿为主、有偿为辅的配额分配原则。从政策实施的角度讲,免费分配是为了获得制度先行推行而牺牲了制度的公平性,它转嫁了企业承担的制度参与成本,提升了企业的减排意愿,且从长远看由于机会成本的存在,免费分配在减排激励上与拍卖并无差别。此外,除了边际成本,污染企业在获得免费配额的同时,也节省了很多超边际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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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超边际的成本费用原是用来资助环保科技发展、造福社会的,因此,通过征收碳税可以弥补碳交易配额免费分配导致的财政收入流失,激励企业积极减排。鉴于我国应采用碳税与碳交易调整对象适度重合或相分离的手段,碳税应主要针对不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对于缴纳碳税的减排主体,政府应积极削减其他税收,如营业税、消费税等,或对敏感竞争行业给予碳税减免,以维护两类企业减排的公平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受制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非环境原因的诸多现实问题,即使完美的理论或环境政策设计都会遭遇重重制约,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因此,结合碳交易和碳税各自效率优势和理论侧重点,两者组合运用可以有效应对未知和潜在问题,防止出现政策疏漏。(作者魏庆坡,为国际环境法学者、法学博士)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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