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减排促路径探索 配套欠缺致效果甚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试点控排目标对我国未来国家层面碳交易市场控排目标设定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当下,我国7个碳交易试点在2010年为基础、2015年为截止期的前提下提出各自的控排目标,即削减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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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京、津、冀、晋、内蒙古、鲁六省市区针对二氧化碳减排、核查、建立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等达成框架合作协议,在构建国家层面的碳交易体系之路仍任重道远的背景下,探索区域减排协调机制未尝不是一种新思路。在非绝对总量控制减排目标下,碳税与碳交易不仅不存在必然冲突,反而能协同促进碳排放量削减。无论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都不失为一种具有减排效果的路径选择。
然而,我国碳交易试点在具体实践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刚刚开启碳交易试点,控排企业碳交易市场参与意识较弱,通过碳交易进行减排的意愿不强,持观望态度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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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碳排放权额度的合理分配是碳交易机制运行的基础,过度分配减弱了对企业减排的激励和驱动作用。各试点免费分发配额使控排企业丧失碳减排的制度约束和成本激励。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再次,相比欧盟碳交易市场100欧元/吨的罚款,国内碳交易试点的激励约束和处罚机制存在不足或缺失的问题,出现了中国环境法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检验排放设施是否履约主要来自对其排放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及核查,而我国除上海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核算报告和指南外,其他试点都较原则化和概括化,缺乏实施细节,甚至暂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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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由于各个碳交易试点的交易量很小,碳价虽有波动,但在极小的交易量面前和制度规制面前难以形成影响力,也就无法对减排成本形成较大不确定性。在碳交易试点和未来国家碳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随着交易主体活跃和交易量增加,我国应借鉴碳税和碳交易的组合模式建立“价格安全阀”制度,包括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同时,设立配额存储机制,积极引入项目配额抵消制度,提高控排主体应对减排不确定因素的能力。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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