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约束指标分配应考虑地区发展差异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导报刘强2015-06-16 09:18

重点企业单位碳排放约束有了“紧箍咒”

中国经济导报:目前各地区CO2排放约束有没有目标?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刘强:有的。首先是各地区“大排放单位”约束目标计算。根据“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节能量目标对各地区2012年“大排放单位”能耗值进行的测算。结果显示,各地区重点排放企业占各省总能耗比例大部分在30%~60%左右。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在此基础上,根据对各地区设置的重点企业排放量约束门槛,对各地区门槛以上企业进行绝对量约束。参考碳交易试点地区门槛设置情况,人均GDP达8万元的省份将年排放达2.5万吨CO2(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煤左右)以上的企业承担绝对量化减排目标,人均GDP为4万~8万元的省份将年排放达12万吨CO2(能源消费量在5万吨标煤左右)的企业承担绝对量化减排目标,人均GDP在4万元以下的省份将年排放达22.5万吨CO2(能源消费量在10万吨标煤左右)的企业承担绝对量化减排目标。承担绝对量化减排目标的企业要在每5年实现10%的减排量。同时设置“毕业机制”,即人均GDP达到相应标准的省份也要相应调整门槛,增加承担绝对量化减排目标的企业。在门槛以下的重点排放企业(如中部中等发达地区2015年前年排放量低于22.5万吨CO2的企业)虽然不用承担绝对量化减排目标,但也要对其实行一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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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各地区非重点排放企业约束目标计算。除重点企业外,非重点企业排放量可以在未来继续增长,尤其是应为中西部地区留出工业发展空间,因此各地区非重点行业将随GDP还有一定增长。但考虑到我国节能减碳的现实需要,对非重点企业也应有一定增量约束,其碳排放强度下降应不超过全国各地区未来碳排放强度下降水平,确保工业企业率先减排,推动各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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