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 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 否则, 将会受到重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欧盟委员会规定, 在试运行阶段, 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 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由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创造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私人部门最大可能地以成本最低方法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确保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京都议定书》,把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在所希望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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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权化治理模式
分权化治理模式指该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在排放交易体系中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区别。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等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27个主权国家,它们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登记等各个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确定方面,欧盟并不预先确定排放总量,而是由各成员国先决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汇总形成欧盟排放总量。但各成员国提出的排放量必须符合欧盟排放交易指令标准,并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审批,尤其是所设置的正式运行阶段的排放量要达到《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在各国内部排放权的分配上,虽然各成员国所遵守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排放权在国内产业间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权的交易、实施流程的监督和实际排放量的确认等都是每个成员国的职责。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标准和程序的27个独立交易体系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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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虽然由欧盟委员会控制,但是各成员国在设定排放总量、分配排放权、监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这种在集中和分散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开放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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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是,它们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或联合执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或减排单位。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在第二阶段,该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此外,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总量交易体系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于2008年1月1日实现成功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