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欧盟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
欧洲理事会于2007年3月提出了一项能源和气候一揽子计划,该计划在欧盟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达成上述计划,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月23日提出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以下简称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的新立法建议,也被称为欧盟气候变化扩展政策。该计划于2008年12月12日在欧盟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被认为是全球通过气候和能源一体化政策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基础。2008年12月17日,欧洲议会正式批准这项计划。欧盟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是一整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其目的在于确保欧盟实现2020年的气候和能源目标。
气候和能源目标(即“20-20-20”目标),为2020年设立了三个主要目标:
•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20%;
•
将欧盟可再生
清洁能源占总能耗的比例提高到20%;
• 欧盟化石能源的消费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
该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包括四个主要的补充法律文件,均以实现“20-20-20”目标为前提,具体内容如下:
EU ETS改革
EU ETS是削减工业温室气体排放最具成本效益的政策工具。气候和能源一揽子计划包括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此修正案是对EU ETS的全面修改和加强。
对于EU ETS的修订从第三个实施阶段,即2013年开始生效。主要更改包括:在现有的各国家排放总量之上,引入全欧盟范围内单一的碳排放配额上限。该上限将逐年减少,至2020年实现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21%的目标。免费的配额分配方式,将从电力行业开始逐渐由
拍卖所替代。EU ETS所覆盖的行业类别和气体种类也略有扩大。
欧盟成员国减排责任分担
为减少EU ETS纳入范围之外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比如,建筑、农业、废物和运输),根据减排责任分担协议,欧盟各成员国都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在欧盟整体排放当中,大约有60%来自EU ETS纳入范围之外的行业。为非纳入行业确定的排放目标,EU ETS第三阶段同步,各成员国根据经济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非纳入行业排放目标。具体范围从最富裕成员国20%的减排目标(在2005年基础上),到最不富裕成员国增加20%的控排目标。各个成员国必须根据欧盟要求监测这些排放,每年上报其排放情况。
国家可再生能源目标
根据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的规定,各个成员国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国家可再生能源目标,即到2020年提升其国家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所占的份额。这些目标根据各成员国不同的经济情况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决定,其范围包括从马耳他的10%到瑞典的49%。这些国家可再生能源目标将确保欧盟整体能够实现到2020年20%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以及在运输行业10%的可再生能源份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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