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4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7-28 08:39

3.编制报告

(1)各级环境监测站须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上述报告和信息须及时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各市环境监测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的时间调整为3、6、9、12月30日前,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的时间调整为次年1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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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结果报送按《山东省2012--2015年山东省环境监测方案》(鲁环办[2012]4号)中“十五、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部分”执行。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污染源及排污口说明原因的要求不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3)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12月底前向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将飞行检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共同报送环境监测总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4.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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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环境监测站应当于每季度规定时限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要求公开上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时将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报省环保厅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山东环境网站统一公布每季度全省监督性监测信息;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在各市环保局门户网站每季度公开所承担的监督性监测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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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增三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之一。企业自行监测是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促进企业自律的重要举措。各市环保局务必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发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推进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1.宣贯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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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保局负责向对辖区内有关企业宣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其了解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组织对有关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各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统一颁发培训证书。各国控污染源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并对发布的自行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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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方式和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实,对照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调查清楚产污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确定每家企业自行监测内容,结合各国控污染源手工监测能力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明确自行监测方式(企业人员自测、委托监测、自动监测)。各国控污染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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