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中创碳投碳交易网2014-07-02 18:15

关于抵消量的类型和来源限制等具体规定有待在抵消机制细则中进一步落实细化。
 
3、配额调整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及市场调节”。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根据配额核定方法及核查报告,核定并发放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配额;并根据谨慎、从严的原则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可对配额进行调整”。
解读:
   此前,北京市未对配额调整量的百分比作出规定。根据北京市的配额分配规则,北京市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例如,北京市今年4月份允许针对2012年注册成立的单位、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单位和历史数据变化较大的单位共三类单位的2013年度配额进行调整。
   另外,《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可预留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用于拍卖”。
4、提交监测计划
   《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本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解读:
   北京此前核算指南中未提出实施监测计划,《办法》此项规定意味着北京可能在今后要求企业提交碳排放监测计划。关于监测计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文件模板还有待进一步的落实。此前,其它试点中上海、天津、湖北也要求纳入企业提交监测报告。
5、市场调控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监管,可以根据需要在配额调整量范围内通过拍卖、回购等市场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配额回购、交易管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解读: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6月10公布。
另外,关于配额回购的细则目前尚未出台,还有待进一步的落实。配额回购作为碳市场的调控的方案之一尽管由来已久,但由于其操作难度大并未在之前的国外主流碳交易体系中得到应用,北京未来如果顺利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配额回购管理办法,将是中国碳市场的一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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