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

文章来源:环保部网站2014-05-31 11:37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答:新标准的限值大多比现行标准加严了30%,可较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实施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可减排25%,二氧化硫可减排62%,二噁英类可减排90%。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实施新标准重点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监测费用。脱硝设备建设投资成本每条生产线300-600万元,运行费用相当于每吨垃圾增加近10元。部分地区小型焚烧设施往往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需要增加建设烟气处理系统,每家焚烧厂烟气处理系统的建设成本大约1500万元。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需要增加投资700万元,增加运行费用10万元/年。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问: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的要求是什么?为何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答: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提出了如下要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新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主要是因为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风险受地形、气象、周围敏感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给出统一规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选址与周围敏感对象之间的距离。新标准给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三、关于《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答:我国是锡、锑、汞生产大国,锡、锑产量均居世界首位,锡、锑、汞工业属于“两高一资”有色冶金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已经明确列出该行业是我国重点控制的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之一。2013年,我国签署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承诺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减少汞的生产、使用和排放。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目前,我国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综合类排放标准。上述标准针对性不强,且污染物项目存在缺失,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开展制订该标准,对锡、锑、汞工业各种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控制、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可引导锡、锑、汞工业向清洁、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