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
美国是最早将排污权概念应用于实践的国家:1970年《清洁空气法案》实施了总量原则;1975年提出了最初的气泡概念;1979年制定了泡泡政策;1982年形成了排污交易政策雏形;1986年11月18日里根政府正式签发了国家环保局的排污交易政策最终报告书,该报告书于同年12月4日颁布,并于1988年12月4日正式生效实施;据易碳家了解到,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为了达到有效防止酸性雨的目的,通过鼓励企业参与市场买卖污染物的排放权,首先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法律上制度化,建立起以气泡(bubble)、抵消(offset)、净得(netting)、储蓄(banking)为核心内容的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 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2009,简称ACES法案)则构建了一种全新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纳入政府的总量控制和交易体系中,进行了制度化和法律化,并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作了系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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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指的是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权利人从行政主管部门处获得碳排放权配额,并进而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指导下依法对富余碳排放权进行交易的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对碳排放权进行交易,其实质是对富余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再分配。
碳排放权交易在事实上赋予了碳排放权以潜在的金融价值。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繁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资金融通的平台,拥有富余碳排放权的转让方可以通过交易进行融资,而拥有富余资金的受让方则可以在市场上投资。而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核心构建的以绿色信贷、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为内容的碳金融体系,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不失为一条新的金融发展路径。另外,碳排放权交易的兴起也衍生出碳排放权的货币属性。碳货币的产生,对于重构国别货币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推进国际货币多元化直至建立碳货币本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这为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供了机遇,也契合了我国对超主权储备货币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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