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碳排放权:权利、商品和货币
1、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碳排放权是排污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排污权是建立在环境资源对其自我调节和自净能力基础上的,这种自我调节和自净能力就构成了环境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承载污染的能力,即环境容量。而环境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自净能力又是有限度的,这种有限性和稀缺性使得环境容量成为一种资源,即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污权据此被环境经济学界定为一种环境容量资源产权 。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碳排放权作为排污权的一种,是权利人根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碳排放份额享有的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学界在探讨该问题时主流的观点是将其界定为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准物权 。首先,碳排放权是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是国家为了防止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滥用而动用国家权力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权加以控制,进而采用行政管制、税收、收费、补贴或其他市场化手段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利用。权利人享有的碳排放权是国家通过行政许可、公开拍卖或定价出售等方式分配的。其次,由于排污权作为物权在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在行使过程中要受到公权力的干预和限制,因而并不是一个完满的用益物权,而应归于特殊的用益物权或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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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只有具备了商品属性的碳排放权才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首先源于其物权性,将碳排放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并赋予其财产价值是其能够进行交易的前提;而环境容量资源的有限性和碳排放权的行政分配性使得碳排放权摆脱了公共物品的特性,由此导致的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使其具备了交易价值,能够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Wilder等人指出的,现存于各种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对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共识显示,排放权是一种新的商品。这种商品及对其产生的需求,是法律制定者试图用市场化的手段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并采纳某种监管结构的结果。不论排放权的法令和契约基础是什么,它们终归都是商品。 Jillion Button也指出,碳排放权单位确实表现出一些我们常常在金属、石化产品等商品中看到的特征,在同质市场上,碳排放权可以像有机商品一样进行交易。同其他商品一样,碳排放权单位既可以出于即时的需要而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期货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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