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问题,国务院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均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国发[2013]24号文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和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则针对前三个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要求。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企业还是普遍反映并网接入难。这既需要从管理流程上予以规范,又要从统筹规划上予以规范,还要从利益机制上予以补偿,从三个方面来统筹推进加以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要统筹纳入配电网规划。
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按照国家现行管理体制,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是电力规划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电网企业只是规划参与者和电网建设实施者。配电网规划是否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或接纳能力是否足够,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而不是电网企业。所以,电网企业在研究编制配电网规划过程中,要与配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电源规划及其布局、时序进行充分衔接统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牵头组织研究和最终审定配电网规划时,要主动统筹协调平衡,滚动调整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时,必须同步完成配电网的滚动调整,以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在能够得到及时并网接入和消纳。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内的项目,能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电网企业不接受并网接入申请。
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国及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必须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为前提。年度指导规模及其项目原则上与两个规划相一致。超过规划年度规模及项目的,只有配电网确实有能力保证及时并网接入的,才可以增列入年度指导规模,同时滚动调整两个规划。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严格流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规定,要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规定,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对于同时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配电网规划、且在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电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按期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并且严格按照合理工期或双方约定确保项目按期接入并网。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电网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因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配网项目滞后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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