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是实现我国能源和电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光伏发电具有优质能源劣质电的属性,而光热发电则具有优质能源优质电属性。要从经济社会、能源革命和电力系统角度,切实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健全完善太阳能发电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快解决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着力提高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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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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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相结合、近中期优先发展分布式光电的原则,是深刻反思十年来我国风电过于实行基地集中式开发带来严重“弃风”的经验教训,也是光电立足于国情尤其是电情的正确路径选择。国发[2013]24号文已经提出国内要“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战略部署,明确国内发展光伏发电近中期是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内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才刚刚起步,就碰到屋顶落实难、电费回收难、贷款融资难、并网接入难、质量保证难等问题,从而影响其发展速度乃至年度计划的完成是十分正常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只要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主动跟踪发展进程,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经过3年或更长时间就可以走向良性发展道路。既不可急于求成,在发展初期就提出过高的目标要求,也不可因噎废食,一遇到问题和困难就对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生动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坚持正确功能定位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坚持正确功能定位,即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运营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属于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电源),应该遵循分布式电源一般规律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发改能源[2013]1381号)明确,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在第三条中规定,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属于分布式发电方式。国能新能[2013]433号文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就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国发[2013]24号文指出,国内近中期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2015]9号)也已明确,分布式电源主要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能新能[2014]406号)结合发展实际情况,开始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提出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功能定位及运营模式的调整变化,短期看可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长远看则因功能定位可随时变化而造成执行难和配电网投资大增,并不利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分布式光伏发电要坚持“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功能定位和运营模式,正确区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分散式光伏发电,实现规范法制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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