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在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方兴未艾。2015年2月25日,财政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其中阐明的八个工作要点之二,就是在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各项改革工作中力推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这无疑会将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推上新的台阶。笔者认为,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且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一些层面上的提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使PPP项目有法可依,大幅提升规范性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上世纪90年代的福建泉州刺桐大桥项目是中国第一个民营资本介入的PPP项目,其首创意义是非常显著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投资方经营权和收益权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充分保障,除收费权以外的其他权益没得到保障;收费标准无法形成调整机制,无法随着情况变化而改变;刺桐大桥项目当时确定特许经营权30年,而国务院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过20年,政府政策法规变动风险可能由企业承担。由此可见,PPP模式的落实需要有效的契约保障,尤其是在此模式的各关系方中,掌握着公权力的政府部门从行为上来讲更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私人部门,博弈双方并不在平等的地位上,而负责项目落实的私人部门若得不到法律和契约的有效保护,往往会沦为额外风险的承担者。长此以往,一方面会是PPP模式在落实过程中难以持续,另一方面会打击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制约PPP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就PPP项目与政府采购的关系而言,学界早有探讨,目前已具初步共识,即PPP项目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但是可将其归入广义政府采购的范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相对健全,除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5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之外,法律体系中还囊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国家法规,以及各大部委和各地人民政府发布和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法规,虽仍不乏有待改进之处,但总体而言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有效保障政府采购行为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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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然能使PPP项目实现有法可依,大幅提升其规范性。实际上,一方面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PPP项目的实施路径,使其不在纠结、徘徊于是否应遵循《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将解决大家所期待的PPP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及一致性的关键性问题。PPP模式在中国的运用目前存在于多部委、多政策法规的矩阵型约束之下,客观而言,十余项政策规章构建的矩阵型约束致力于使PPP模式发展得更加规范,但也难免因PPP项目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定位而难免出现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且缺乏法律层面的硬约束,不利于PPP项目这样契约型合作的运行和进一步发展。将PPP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之后,其运行管理势必需要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等约束,相关矩阵型政策规章也将以《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层面的硬约束为基础全部理顺,将PPP项目推向更加规范的运行层面。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之外,财政部还将针对竞争性磋商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理顺PPP项目的运行,保障其长期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