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具有逐利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可能产生与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等公益性目标的背离,对水利公共服务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应从以下几点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一是要求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企业运行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用工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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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求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
三是政府应加强服务与监管,以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水平和效率,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项目实施过程中推行科学绩效评价,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四是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收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
五是完善退出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作者单位:河南省河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