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共同建立的公私合营的一种投资模式,包括BOT、BOO、BOO、BT等。PPP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具有稳定现金流,且可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项目,如供水、供电、收费路桥等项目。PPP模式一般分为两种支付方式:一是政府付费,即政府直接购买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二是使用者付费,即企业或私人购买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政府通过投资引导、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和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既有利于快速有效地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推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债务负担,防范化解财政风险,项目风险将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分担,有利于降低前期风险。从而有效缓解传统投融资模式存在“融资平台债务高、公共供给效率低、私人资本进入难”的问题。下面主要从对《意见》的理解,结合当前水利建设形势,浅析如何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更好地推行PPP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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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投资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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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且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盈利能力弱,现阶段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近年来,为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务院于2010年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水利部2012年印发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两个实施细则。由于水利工程多公益性,回报收益有限且期限较长,同时,加上出台政策文件原则性内容较多,具体到投资补助、财政贴息、价格机制等配套内容不够具体和细化,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明确的收益预期,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社会资本参与水利项目的范围和回收资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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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社会资本进入水利领域没有明确限制,按照“法不禁市场即可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随着国家投融资政策的调整,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水利工程的,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和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同时,由于水利工程项目多属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缺乏“使用者付费”的基础,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投资回收效益期限较长,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只有社会防洪、除涝等公益效益,没有直接的现金资本收益,主要还应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