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招标方式
1、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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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同时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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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来源采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单一来源采购,顾名思义,是由于种种原因只从某一供应商处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3、竞争性磋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为了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PPP模式所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项目:(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事实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仅是竞争性磋商有报批的程序,只要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都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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