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竞争性磋商程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涉及之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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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根据上述该规定,PPP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履行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以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这两个政府审批程序。
我们理解,如果PPP项目采购人有预算主管单位[1]的,则应履行上述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以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这两个政府审批程序;如果PPP采购人本身即为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的,则该采购人应仅需直接就适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作出决定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即可。我们曾就前述意见与某省财政厅进行沟通,其亦认可我们的上述看法。当然,考虑到不同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和理解程度不同,特定PPP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我们建议应就如何操作此等方式所涉及之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以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两个程序向地方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
评审专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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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评审专家的组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虽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确定,但我们需要提示的是: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1. 在项目实施机构确定评审专家时,应遵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关于评审专家回避的规定,即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2]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2.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程序或竞争性谈判程序的PPP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3. 如果PPP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自行确定评审专家之前,应履行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这一政府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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