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一般不由政府直接操作,而是通过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负责,故明确实施机构成为了一个PPP项目招商筹备阶段必须解决的法律实务问题。
PPP项目操作过程中,在确定是以发改委规范性文件还是以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确定实施机构这一问题时,我们提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 如果是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推出的PPP项目,则一般以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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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是中央或地方发改委推出的PPP项目,则一般以发改委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较为合适;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3. 如果结合PPP项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明确的一种的采购方式,此情形下,以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较为合适;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4. 因PPP项目操作一般会涉及地方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备案,且实践中PPP项目采购方一般都会与地方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存在内部沟通的渠道,故应注意就此问题与地方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进行事先沟通,并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将沟通内容进行记录,以避免PPP项目在后续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过程中遇到障碍。当然,也应尽可能寻找两套体系交叉的地方以尽可能同时遵守两套体系,以便于项目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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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社会资本以组建联合体方式参与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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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从政策角度肯定PPP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招商后,实践中出现了行业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组建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招商的情况。此种模式的出现,减轻了行业公司投资PPP项目的资金压力,同时扩大了财务投资人的投资渠道,但相应地增加了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设计、PPP项目招商文件制定、谈判等方面工作的难度,也给PPP项目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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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且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这也使得是否允许社会资本以组建联合体方式参与PPP项目成为了PPP项目采购人需要在招商筹备阶段考虑的一个法律实务问题。我们特此提示PPP项目采购人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尽早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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