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方持股比例限制问题
财政部颁布之《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政部合同指南”)规定,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在项目公司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情况下,需考虑政府持股比例限制这一问题。具体如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财政部合同指南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考虑到(1)该指南明确规定“……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换言之,该指南编制之目的为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并非强制要求必须遵守该指南订立和履行PPP项目合同;且(2)业内一般认为PPP模式非常多元丰富,不能简单套用指南的模式或结构、合同,该指南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我们理解该指南中50%的政府出资比例限制规定并不必然强制适用于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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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合同指南颁布后,地方财政部门也颁布了相应配套性规定,但各地方规定在是否明确政府出资比例限制这一点上并不相同。举例来说,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四个省级关于PPP项目的规定以及厦门市、南昌市规定并未明确政府出资比例应限制在50%以下,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中却明确指出“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我们曾就浙江省PPP项目是否必须遵守50%政府出资比例限制问题咨询过该实施意见的发文单位,其表示应当遵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中“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的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综上,我们提示,在确定PPP项目政府出资比例时,应注意检索地方有关PPP规定中是否有政府投资比例的限制。若存在此等限制,则建议向该等地方PPP规定的发文单位确认此政府投资比例限制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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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政府设立的PPP项目产业基金作为PPP项目公司股东参与PPP项目之身份问题
财政部合同指南中规定“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就上述规定中“政府”的内涵是否包括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是否包括政府设立的PPP项目产业基金?若不包括,前述主体作为股东参与PPP项目时,其身份为何等问题,目前出台的PPP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回答。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我们提示PPP项目法律顾问应时刻关注不断出台的PPP项目新规,并尝试与相关财政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以试图就上述问题寻找明确的答案,以便于更好的设置PPP项目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也可避免在招商程序中社会资本提出上述疑问影响项目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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