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推行PPP模式的障碍
(一)地方政府责任缺位,影响PPP模式实施效果
PPP模式的实施原则在于发挥各方优势,政府监管公共产品的价格、质量及服务,双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和收益,本质上改变不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社会公益属性,政府仍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负有重要责任。但是,在实施PPP模式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许多片面的认识和做法,包括:一是对已有的环境基础设施一卖了之,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完全推给运营企业,配套管网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致使已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难以正常运行,或运营负荷不足。二是片面追求盘活存量资产,寻求以高溢价出售环境基础设施,但溢价所得并未用于设施的维护和运营,导致运营企业财务负担过重,无法保障必要的后续投资。三是因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导致运营企业财务不可持续。四是在居民因邻避效应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时,未与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沟通和交流,而把责任推给企业或有关方面专家,致使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问题成为久拖不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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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服务价格缺乏调整机制,影响PPP模式可持续推行
环境产品和服务价格是市场化改革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直接影响到PPP模式能否有效可持续推行。建立合理的环境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对推动PPP模式的实施至为关键。比如,有些地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并未因国家提高污水排放标准而相应提高,也未考虑污泥处置成本,更未涉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更新维护,而是一味地要求运营企业自行承担由此而增高的运营成本,致使运营企业财务不可持续。目前,仅有少数地区的污水处理费包含污泥处置成本,如常州市在污水处理费中每吨提取0.2元用于污泥处置,后又通过市区水价调整方案,提高污水处理费。广州市每吨污水处理费中只有约0.04元用于支付污泥处理费用,标准比较低。而大部分地区对污泥处置费用尚无明确规定。再比如,许多地方垃圾处理服务费中,并未考虑飞灰处置成本,致使大多数垃圾焚烧厂对飞灰仅作简易填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引起一些地方爆发群体性事件。按照2008年颁布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规定》,飞灰作为危险废物,其处理成本较高,约需800~1000元/吨,相当于每吨垃圾中飞灰处理成本为30元。但目前许多地方由于垃圾收费机制不健全,政府从居民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弥补垃圾处理成本,需要大量的财政补贴,因而在支付给垃圾焚烧企业处理费中,基本上没有考虑飞灰的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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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服务企业税负较重,推高PPP项目的运行成本
在实行PPP模式以前,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营主体均为事业单位,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拔付经费运行管理,不存在缴纳税费问题。而实行PPP模式以后,运营主体转变为环境服务企业,需要缴纳一系列税费,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其中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种,税率较高,推高了环境基础设施的总体运行成本。以所得税为例,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针对环境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项目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但因环境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多为15~20年甚至更长,6年的优惠期限相对较短,且项目前期一般尚无盈利,本身即不需缴纳所得税,使得环境服务企业实际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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