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时,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分类处置,限期整改。
各有关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时,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经县发改部门确认的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由环境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直至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在恢复生产前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经县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由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经县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由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向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对于无法整改的“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生态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7.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后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经县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由州生态环境局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县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到户,排污单位按照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的,列入禁止发证排污单位清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单位在领取核发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时,原持有的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自动失效,交回原发证机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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