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挑战
较之于美国,我国的排污许可制起步稍晚。我国的排污许可制起步于20 世纪80 年代末,在1989 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
会议上,正式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确立为环境管理八项基本制度之一。进入21 世纪以来,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都明确提出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相比美国:
1. 法律地位不强大
过去四十年我国的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未确立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基础地位。
2. 技术体系不完整
根据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顶层设计,其技术体系文件将由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四大类构成。但截至目前技术文件的发布进度均不够理想。以最重要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例,总共71 项,目前发布了32 项,占比约45%。
3. 管理内容不全面
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在2016 年推行的时候只包含了废气和废水,在2018 年升级后增加了固废和噪声,但仍未覆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4. 证后监管不牢靠
由于受我国地域辽阔、监管主体队伍不足等的限制,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周期较长,容易形成“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5. 公众参与不广泛
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中仅在排污单位申请许可证期间,有信息公开的环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
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大部分非环保专业背景的公众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尚没有比较清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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