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污水排污费
现有法律法规对污水排污费的缴纳主体规定较为模糊,主要概括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所排污水纳入城市统一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前提下不再缴纳排污费。笔者就该问题向武汉市环保执法机构进行电话咨询时,对方回应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污水排污费的缴纳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一般以企业申报登记表中的申报主体作为排污费缴纳主体。由于排污费最终计入工程造价,因此最终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承担污水排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关于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缴纳排污费的争论,其核心在于认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直接排污者。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排污费的征缴过程中,施工单位作为直接排污者并没有发生变化。存在的差异是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缴纳,还是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之后再通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最终承担;实践中的两种做法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的冲突。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为是否需要区分建设工程排污费的“直接缴纳者”和“最终承担者”,即是否需要增设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环节。
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必要性
从上述三种排污费征缴过程可以看出,施工单位确实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直接排污者,但由直接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征收成本高、征收难等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增设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环节具有必要性,扬尘排污费试点的地方实践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符合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行政机关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获取更大的社会效益。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直接向环保机关缴纳排污费,多个施工单位对不同标段的工程进行多次申报,环保机关反复核定,人为地增加了行政成本、拖慢了行政程序,最终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建设工程实务中大量存在的违法分转包的现象,更进一步加大了环保机关核定征收排污费的难度。增设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环节,以建设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排污费的申报、核定和征收,能有效避免程序的冗杂并降低核定征收的难度,这也是试点中环保护机关直接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主要原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二)符合环境法的源头治理的基本思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建设单位为排污费代扣代缴有助于环保机关提前介入到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强化环保机关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从各地方征收扬尘排污费的试点情况来看,环保机关普遍采取排污费预征收制度。未预先代缴排污费,建设单位无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也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通过排污费的预先申报与核定,环保机关能够在项目开工之前排除不符合环保标准和环境政策的建设工程项目,进一步防止“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发生,有效实施源头治理。因此,以建设单位为排污费缴纳主体更符合环境法源头治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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