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排污费是否该由建设单位来缴纳?

文章来源:阳光视点董冠华2016-05-10 00:52

建设工程排污费谁来缴纳?到底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阳光所董冠华带着这个疑问,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调研,发现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为了实现外部性的合理内部化,他又提出了怎样的分析和见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直接负责工程建设,是污染物的直接产生者,理应缴纳排污费。然而,施工单位是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选任,并且工程建设的最终成果由建设单位享有。为提高排污费申报及核定程序的效率,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瞒报或谎报情形,实践中一些排污费试点地区也多以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排污费缴纳主体。本文通过对调研结果的梳理,分析实践中建设工程排污费缴纳主体如何认定,并通过论证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必要性提出完善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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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中建设工程排污费的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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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排污者”才是排污费的缴纳主体。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排污费的缴纳主体。本文从较为典型的扬尘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三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排污费缴纳主体进行梳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扬尘排污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地方各级环保机关对扬尘排污费缴纳主体的认定差异较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可能成为缴纳主体。以施工单位作为缴纳主体的一方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该条要求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基本原则,施工单位作为工地扬尘的直接产生者应当成为缴纳主体。江苏省于2009年颁布的《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将施工单位确定为扬尘排污费的缴纳主体。以建设单位作为缴纳主体的一方则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是针对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且并非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对该条款进行协商。北京、苏州、无锡、连云港、泰州、佛山等地区在2014年开展扬尘排污费征收试点中,明确建设单位为缴纳主体。由于大型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多个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作为缴纳主体可以提高排污费申报、核定程序的效率,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瞒报、谎报情形。因此,环保机关在试点过程中更偏向于建设单位作为缴纳主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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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缴纳主体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是施工单位,但实践中也存在偏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且在该法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环保部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宁夏、黑龙江、湖北等省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延续了这一要求。然而,笔者向已经进行扬尘排污费试点的北京市、苏州市环保执法机构电话咨询时,上述机关表示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参照扬尘排污费执行,统一向建设单位征收。其主要的理由是统一排污费的征收程序有利于提高申报、核定流程的效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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