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大气分头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涉及企业、管理部门等诸多方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后果之一是,按照水或大气分领域单项推进排污许可,遭到企业的普遍反对。这一道理不难理解。例如,一家钢铁企业,只要开工生产,就既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又有水污染物排放。而环保部门按照条条分割的需要,人为地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割裂开来,实行分头审批,分头管理,加大了企业环境管理的运行成本。
后果之二是,按照水或大气等领域分头管理排污许可,各部门各自为政,导致环境法制“碎片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以水管理为例,在水排污许可证之外,除了建设项目环评,又衍生发展出涉及水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评价、节能评价、节水评价等一系列制度,各行政部门反复进行审查审批,大大降低了效率。由于管理部门未能把重点放在综合性排污许可管理上,致使应当抓紧的排污许可工作却跟不上去。截至2014年底,在全国纳入排污收费范围的众多企业中,做到持证排污的仅有20万家。也就是说,全国有半数以上的企业在没有排污许可证制约状态下持续不断地排污。综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亟待落地的问题,已成为当前环境问题的“风口”之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后果之三是,长期的分散管理造成事实上的割据状态,给当下的改革造成很大困难。我国综合性排污许可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主要原因,虽然客观存在着技术上、理论上、认识上的障碍等,但在当前,体制性障碍已成为主要障碍。目前与排污许可制度相关的,有环评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监察制度等,涉及众多管理部门。而如果建立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就需要以一个部门为主,或明确由某个部门负责。但现今环保系统的内设机构越来越多,在环保系统内部,究竟由哪个机构负责运行综合性的排污许可制度,变成一个棘手的体制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已成为重大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克服体制障碍,建立既符合法律、又切实有效的综合性排污许可制度,已成为当前我国环保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必须迈过去的一道坎。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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