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排放量。企业或排污单位只有在许可证规定的上限下排放污染才是合法的。排污收费和环境统计制度均应以排污许可证年度实际排污量作为依据,所需信息应从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信息、登载信息及环境保护日常报表中获取,形成的排污收费信息和环境统计信息应登载入排污许可证。在排污收费制度改革成为环境保护税制度之后,相关内容应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更新。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与国家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相衔接,充分鼓励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放行为核定依据;对难以采用在线监控管理的污染源、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应形成统一的排放量核算方法,并根据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定期予以修订。通过企业日常监测、环保部门“双随机”抽查执法监管、企业环境信息联网与公开,对企业的建设、生产和排污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排污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污行为的控制和管理。监管主体应与许可证发放主体一致,环保部可通过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保留对企业进行随机监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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