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与生态环境功能区相一致。自然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保育区等高功能区域应完全禁止发放任何生产型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的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必须与水(环境)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区、土壤环境功能区等要素功能区划相衔接,不能相互冲突。对于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可以不再把国土、规划、林业和农业等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作为环评和许可证受理的前置条件,提高政府环境管理和审批效能。
通过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新、扩、改建项目对当地和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把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排放方式和排放量控制要求写入排污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不下降。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环境质量不能达到生态环境功能及要素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和流域,在排污许可证中应明确所有固定点源均有不断改善自身环境行为、减少污染排放的义务,直至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达标为止。根据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程度不同,设立差异化的排污许可证许可和实施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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