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08-12 13:5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办法》旨在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办法》明确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办法》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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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市场渐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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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试行企业等排污单位按规定限额排污,超标排污部分向市场购买指标。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从交易额来看,截至2013年底,11个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近40亿元。其中有偿使用资金、交易金额分别为20亿元左右,并由初期的政府储备出让为主逐步过渡到企业间自主交易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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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市场机制的引入成功改变了排污企业的支付和收益模式,为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探索出了一条有效途径。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从政策方向来看,2014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从中央层面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确定了时间表,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随着此次《办法》正式出台,排污权交易的配套政策开始逐渐完整起来,业界表示,排污权交易全面铺开已进入倒计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通过排污权交易,企业可以将减排这一行为转化为资本。以前我们说环境治理是外部成本,企业不愿意去做。现在可以把做得好的成果转化成资本到市场上进行交易。这对做得好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激励。”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学院教授蓝虹表示,排污权制度是通过市场经济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值得尝试、探索和推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中,做得相对比较好的就是碳交易。其他的像SO2、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方面开展得并不如碳交易。”蓝虹透露。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因为排污权交易有一个总量控制的边界,要求交易双方具有类似的交易特性,买卖需求能保持一致。碳交易是基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大背景,流动性也比较好。相对来说,像SO2的流动性就比较弱,一般局限在省内。而COD或者BOD则受流域的影响更为显著。这就意味着上游企业削减的COD配额可以卖给下游企业,但是下游企业削减的COD配额无法卖给上游企业。”蓝虹表示,SO2、COD、BOD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要比CO2更为复杂,目前,这方面的交易机制设计有待完善,开展起来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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