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7款10项“排污权出让收入”,作为地方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时限或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征收和代征排污权出让收入,确保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及时征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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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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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方式、价格和收入、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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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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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八条 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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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一)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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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的;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五)违反规定使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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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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