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财政部2015-08-01 13:42

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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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规定征收标准,以及分次缴纳办法,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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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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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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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六条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市场公开出让排污权的具体方式、流程和管理,由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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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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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留初始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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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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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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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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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的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支付购买排污权的款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或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代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委托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时,应当向排污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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