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文章来源:水泥网2015-06-06 14:45

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对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明确,其中规定,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要说这些规定还真的很严,一日定一月,根本没有什么空子可钻。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的今天,对排污单位必须得这样严之又严。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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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河北省水泥企业,乃至所有水泥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进以及排污费新征收政策作好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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