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定、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即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王金南认为,排污权实际上是由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企业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是总量排放指标的使用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利而非所有权利,可以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利排污许可证等载体体现。《省实施意见》明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现有水泥企业必须从单一的做到排放达标转变到必须取得排污权,有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且排污权(最终)要走向有偿取得,排放还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已是国家一项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步子如何“逐”法,应会依据企业所处地区的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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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同样规模的水泥企业,排污权并不会是一个样。既有排污权利大小不一样,也有取得同样排污权要付出的代价不一样。当然,作为企业主动争取能多分配到些初始排污权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多些初始排污权对企业的运行利多弊少。这一权利一定就是五年。企业通过改造,少用了排污权,其富余的排污权可以通过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排放指标这一权利客体权属的流转,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市场规则进行流通交易。从社会层面上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对转让排污权的企业则是赢利。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指导意见》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对此,王金南认为,政府通过排污权的有偿分配,真正体现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受益者付费”原则,逐渐形成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就是企业在特定时间和范围下使用排污权可能获取最大经济收益的净贴现值。而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是使用排污权指标过程产生环境外部损失成本的内部化,这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是完全不同的。排污费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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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须提醒水泥企业,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三部委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