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文章来源:水泥网2015-06-06 14:45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工作目标定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认为《指导意见》是落实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一个重大政策实践。同时,也是环境市场制度的重大创新,也就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建立环境容量和排放指标市场的重要创新。这项制度的推进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等都将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据河北省政府网站报道,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作为试点的河北省,其试点工作有了明确的实施时间表。河北省定下的工作目标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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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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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成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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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前,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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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水泥作为河北省确定的重点行业之一,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上先行一步。也就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省实施意见》明确,对于现有排污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核定技术规范(行业排污绩效)及企业产能等情况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权。同时要求,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现阶段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原则上每5年核定1次,现有企业则自核定初始排污权当年起计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现有水泥厂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并不是简单地按产能确定,将取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地处重点区域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的水泥企业则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将取决于省对该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如果该地区总量已接近或超控制值时,从现有排污大户水泥企业“抠”下些排放量也是很合理的。也将会比照行业中领跑者的标杆,适当“扣”下些排放量也是很合理的。当然企业产能也是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权的要素之一。这里所指产能既有项目建设之初经环境评价审批的产能,还有可能会考虑项目投产后经营是否正常下的产能发挥程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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