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三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三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节能服务企业每年的70万+10万的收入是2015年6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是免企业所得税的。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设备(含增值税)的10%即100万元可以在2016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注意:只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扣)。另外从2018年到2021年,该企业收到的80万元是按照12.5%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