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财税】营改增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文章来源: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肖太寿2020-03-20 09:38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应税收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第四款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第(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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