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8-29 16:49

第三章 资金支付与扶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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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节能改造后,在合同存续期内,其他用能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由公共机构按照改造前的实际能耗费用申报下一年度水电费用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对因节能项目改造而认定的节约费用不予调减。自合同期 满结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机构要按照能源费用实际支出编列新的年度预算。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按照合同存续期内产生的节能量折算标准煤,分三档对公共机构 进行一次性财政补助:节能量不超过100吨标准煤的,补助5万元;节能量超过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但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补助10万元;节能量超过200吨(含200吨)标准煤的, 补助15万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减 排工作,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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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应在项目验收后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财 政补助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节能量进行审 核,并以审核结果为依据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具体流程和操作办 法将随申报通知印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四章 监督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定期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落实。对项目审 批进度缓慢、组织管理混乱、工作计划推进不力的单位,将予以 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三条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部分项目进行专项监 察;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有 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 年内申报该补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完 成情况,建立节能服务单位诚信企业库,并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 节能服务单位进行监察。对实施项目的节能效果与预计相差过大 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节能诊断或节能量审核结果严重失实、弄虚 作假的节能服务单位将禁止参与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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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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