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发送到邮箱gzzhc@foxmail.com。我委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政策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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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广州 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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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 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广州市本级及各区(县级市)公共机构(含公共机 构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改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 能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单位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 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 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条 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单位, 需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或在我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的专 业化节能服务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节 能服务单位列入推荐名单,并对列入推荐名单的节能服务单位实行动态备案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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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 持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稽查工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