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张笑2013-09-13 11:25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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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6、用能单位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7、实际安装的节能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节能设备铭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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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改造前后一年用能单位《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统计报表(或能源统计台账和生产统计台账)及能源消费相关凭证(如电费单据等)复印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9、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10、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对比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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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上述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相应的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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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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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公示无异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联合下达奖励资金,并按要求将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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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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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奖励资金安全有效。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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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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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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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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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8〕16号)同时废止。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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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 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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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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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能单位基本情况 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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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 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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