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规定,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行为。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和部分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能源节约利用专项资金组成,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条 支持对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五条 支持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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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服务公司条件。符合中央财政奖励(以下简称“国家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通过国家审核备案(不限公司注册地);符合省级财政奖励(以下简称“本省奖励”)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并且通过国家或本省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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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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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2)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融资能力较强,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申请国家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须500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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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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