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04-26 06:17

     第三章 奖 励 与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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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补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根据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按规定标准申请财政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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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立项审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励、项目资金补助以及相关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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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未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登记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和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活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二十八条 对具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而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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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考核评价工作,对于签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合同而未履行的以及严重违约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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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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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认证审核服务机构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验收,并申请财政资金奖励。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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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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