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04-26 06:17

    (三) 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内,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确保服务质量,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耗基准,是指经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严格认证审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的某一时期内的能源消耗值或消耗率。它是界定节能量的唯一标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能耗基准的能源消耗减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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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节能量或节能率认证审核服务制度。认证审核服务机构需具备相关的计量认证或检测机构资质,具有相应的节能量或节能率认证审核能力。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证审核服务机构的动态备案监督管理,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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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公共机构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有义务负责节能系统和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及维修保养,发生的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另行约定;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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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由能源费用予以列支或计入相关支出。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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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实 施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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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组织实施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和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合同能源管项目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汇总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审核备案,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立项审批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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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的汇总审核和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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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同时建立能源计量系统,实现能源智能在线计量监测与控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采购技术先进与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淘汰或产能落后的产品,采用具有《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节能环保材料、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应当优先采用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系统。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九条 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立项审批文件,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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