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独立第三方工作的特点与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碳交易网2012-10-14 09:19

2010年4月2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简称国办发2010-25号文),使EPC工作在我国环保战略中真正确立了重要地位。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已于2010年8月9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标准中包含《参考合同》。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要求,“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这就意味着,如节能服务企业拟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必须参照《通则》附件给出的参考合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以上有关EPC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原则性强,内容丰富,需要认真学习领会,但也存在缺乏实施细节的规制,贯彻起来需要勇气和创新。在此,本所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就EPC工作中“独立第三方”的性质、意义与作用做一些探讨,抛砖引玉。
一、EPC中具有“独立第三方”含义的概念,先后出现在以下一些条款中:
1)、《通则》第4.7: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2)、《参考合同》文本第4.3条: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文件3规定的程序(即节能量和验证方法)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
3)、《参考合同》文本第5.5条: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4)、《参考合同》文本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 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 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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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以上条款,为EPC独立第三方工作提供了较为清晰的依据,体现了独立第三方工作的必要性和工作内容。
二、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
EPC在国内尚属新型行业,与此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并不充足、完善,相关专业领域配合构建不健全。虽然该产业在国内得到较快发展,但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经过我们的分析发现,现存的主要问题有:
1.认识不足——目前政府机关虽然背负着减排指标的压力,但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培训,政府官员始终对节能事业的认识不足,方法不当,“拉闸限电”成了节能法宝,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2.节能服务公司成了弱势群体——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及金融支持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国有用能单位而非节能服务公司。企业之间普遍缺乏诚信感,造成节能服务公司“风险独担”,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3.与此相关的服务机构组织协同能力缺乏、角色缺位、发生履约纠纷之后的救济措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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