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简称国办发2010-25号文),使EPC工作在我国环保战略中真正确立了重要地位。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已于2010年8月9日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标准中包含《参考合同》。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要求,“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这就意味着,如节能服务企业拟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必须参照《通则》附件给出的参考合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以上有关EPC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原则性强,内容丰富,需要认真学习领会,但也存在缺乏实施细节的规制,贯彻起来需要勇气和创新。在此,本所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就EPC工作中“独立第三方”的性质、意义与作用做一些探讨,抛砖引玉。
一、EPC中具有“独立第三方”含义的概念,先后出现在以下一些条款中:
1)、《通则》第4.7: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2)、《参考合同》文本第4.3条: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文件3规定的程序(即节能量和验证方法)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
3)、《参考合同》文本第5.5条: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4)、《参考合同》文本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 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 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