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电力消费与碳市场衔接相关问题探讨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冷 媛2023-10-07 11:25

可抵扣的绿证范围问题

 
《通知》明确提出绿证核发范围,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中,存量常规水电不核发可交易绿证,2023年以后新投产的市场化常规水电可核发可交易绿证。由于市场中存在多种绿证,在推动绿证与碳市场衔接的工作中,有必要明确可以抵扣的绿证范围。
 
综上,推动绿证在碳市场中予以抵扣,本质是将相关市场主体付出的减排成本在碳市场中进行传导。对于可交易绿证而言,无论产生绿证的电源类型是什么,市场主体均付出了额外的环境成本,因此应允许该类型绿证的成本予以传导;对于无偿核发的绿证而言,市场主体并未付出减排成本,因此也不满足抵扣的基本条件。
 
相关建议
 
一是完善碳市场核算规则,加强绿证抵扣的相关标准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纳入用电行业的碳市场完善配额分配及排放核算规则,基于“谁排放、谁付费”原则,将绿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外部性的凭证,以绿证抵扣方式与碳市场进行衔接。加强与绿证抵扣相关的标准制度体系建设,优化碳排放因子测算方法、明确绿证抵扣范围与抵扣方法,做好与碳排放“双控”政策转型的衔接。
 
二是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到电力用户,以绿证作为唯一履约凭证并明确其使用范围。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落实到电力用户等主体,以绿证作为履约的唯一凭证。统筹考虑政策工具与政策目标的匹配性、政策执行成本等要素,可酌情考虑允许同一绿证作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和抵扣碳排放量的凭证,满足市场主体就其绿色用电的环境权益进行多方主张的相关需求,并做好绿证溯源、流通、确权等环节的技术支撑。
 
三是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完善绿证价格的独立形成机制。继续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高绿电绿证交易积极性,通过在绿电交易中剥离绿证价格、单独开展绿证交易等方式,适度结合碳市场建设情况,不断完善绿证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起独立的绿证定价机制。条件成熟时,允许绿证多次交易。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3年08期,作者单位: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