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的绿证范围问题
《通知》明确提出绿证核发范围,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中,存量常规水电不核发可交易绿证,2023年以后新投产的市场化常规水电可核发可交易绿证。由于市场中存在多种绿证,在推动绿证与碳市场衔接的工作中,有必要明确可以抵扣的绿证范围。
综上,推动绿证在碳市场中予以抵扣,本质是将相关市场主体付出的减排成本在碳市场中进行传导。对于可交易绿证而言,无论产生绿证的电源类型是什么,市场主体均付出了额外的环境成本,因此应允许该类型绿证的成本予以传导;对于无偿核发的绿证而言,市场主体并未付出减排成本,因此也不满足抵扣的基本条件。
相关建议
一是完善碳市场核算规则,加强绿证抵扣的相关标准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纳入用电行业的碳市场完善配额分配及排放核算规则,基于“谁排放、谁付费”原则,将绿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外部性的凭证,以绿证抵扣方式与碳市场进行衔接。加强与绿证抵扣相关的标准制度体系建设,优化碳排放因子测算方法、明确绿证抵扣范围与抵扣方法,做好与碳排放“双控”政策转型的衔接。
二是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到电力用户,以绿证作为唯一履约凭证并明确其使用范围。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落实到电力用户等主体,以绿证作为履约的唯一凭证。统筹考虑政策工具与政策目标的匹配性、政策执行成本等要素,可酌情考虑允许同一绿证作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和抵扣碳排放量的凭证,满足市场主体就其绿色用电的环境权益进行多方主张的相关需求,并做好绿证溯源、流通、确权等环节的技术支撑。
三是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完善绿证
价格的独立形成机制。继续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高绿电绿证交易积极性,通过在绿电交易中剥离绿证
价格、单独开展绿证交易等方式,适度结合碳市场建设情况,不断完善绿证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起独立的绿证定价机制。条件成熟时,允许绿证多次交易。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3年08期,作者单位: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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