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与碳市场衔接模式
这种模式,以电力用户购买的绿证作为依据,通过绿证对应的电量折算进行碳排放量抵扣。可用于抵扣的绿证包括参与绿电交易获得的绿证(证电合一模式)、也包括直接参与绿证交易单独购买的绿证(证电分离模式)。
绿证与碳市场衔接的内在机理:先将绿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外部性价值的唯一凭证,再将这部分价值通过解决碳排放外部性的经济手段(即碳市场)予以兑现。绿证抵扣碳排放制度,一方面能够激励市场主体购买绿证,为绿色电力的环境外部性付费,从而为绿色电力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这部分
碳减排成本又将在碳市场中进一步传导至其他控排主体,即真正为环境付费的是那些没有购买绿色电力或者高排放的主体,从而实现“谁排放、谁付费”的目的。
绿证衔接的模式在业内引发过一些质疑,其中最主要的是绿证的额外性问题。部分学者研究指出,由于市场中的绿证供应量远大于碳市场中的绿证需求,存量绿证的存在将会稀释新增绿证的消费需求,绿证抵扣模式无法实际促进可再生能源替代高碳机组进行增量发电,不存在碳减排方面的额外性。同时,绿证已经能为
新能源机组提供必要补偿,也不存在经济上的额外性。这两点与碳抵消机制的出发点存在相悖之处。
对于上述问题,其本质在于绿证与碳市场衔接的理论基础与
CCER等碳减排信用产品的碳抵消机制是否相同。从抵扣机理看,前者是在电力间接碳排放的核算规则上进行优化,即统一的排放因子不尽合理,绿色电力的排放因子应该为零;而后者是一种补充激励机制,抵扣范围不区分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因此,绿证抵扣与碳抵消机制本质存在不同,额外性不应成为绿证抵扣的必要条件。此外,若一定要考虑额外性问题,对于减排额外性,可通过限制用于抵扣的绿证范围来实现,例如《通知》中已明确通过两年内的绿证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对于经济额外性,绿证抵扣模式只改变了为环境付费的主体,现阶段并不改变其经济额外性。因此,推动绿证与碳市场衔接能够有效发挥绿色电力消费与碳市场在推动能源低碳转型中的协同作用。
未来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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