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建筑工业化和智慧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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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依照专项评价规范,自主开展上述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活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三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碳排放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章 激励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三十六条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其他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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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通过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同时通过国家二星级以上、深圳市金级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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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三十九条 对绿色改造成效显著的旧住宅区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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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四十条 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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