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细则全文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08-19 10:08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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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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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章 技术规范和评价标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发布以下符合深圳地区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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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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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智慧建筑等各专项领域的技术规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三)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规范。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对于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市主管部门应当简化评价流程,减轻申请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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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评价的绿色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鼓励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将评价标识通过建筑物外挂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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