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多元化多层次服务体系建设,民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院的发展,PPP模式的开展,亟待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至今尚未颁布卫生基本法,基本医疗的法律地位、民营非营利医院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营利性医院的公益性保证、公立医院以无形资产和技术人才入股营利性医院的法律依据、私人资金、管理团队和公立医院技术人才在PPP模式中的权益维护和规范制约等,都需要以法律法规形式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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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和医院行为规范更需要相关政策激励约束和有效监管。如: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前后国有资产核准和评估;委托管理、设备和服务租赁的资产风险责任和收益分配原则;建设-委托管理-转让、合资建设-委托管理模式的产权归属与转让定价、委托管理年限限制;公立医院和社会资本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界定、管理模式、权益分配等等,都应该有相应政策引导和激励。更需要政府卫生行政和社会公共治理机构严格监管。
总之,PPP模式是促进多元化和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方法之一,应该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勇敢探索、科学实施。不能以坚持公益性为理由简单排斥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不能只以办医主体的身份和属性来判断医院的公益方向和医疗行为。对所有医院,包括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股份制医院,建立科学合理的支付、补偿、激励和约束机制,政府和社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可以达到坚持公益、良性发展的理想目的。(原标题《公立医院改制中PPP的模式选择与前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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