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系统方法应对全球环境危机的行动路径
与会代表普遍认可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三大危机相互联系,生态环境是有机统一整体,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予以治理和保护。这些观点与我国坚持系统观念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工作思路相契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大法官提出以系统方法论指导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的行动路径。一要充分关注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的内在联系,有效应对任一危机均是解决其他危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地球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二要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作为大自然的适应者和改造者,本身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人类与生态环境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是共建地球美好家园的必然选择。三要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价值,统筹保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践行绿色原则,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四要注重发挥法官主体作用,运用系统观念,立足当下,着眼长远,通过标志性案例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赛义德·曼苏尔·沙阿认为,司法路径必须基于自然做出适应,气候变化涉及一系列适应政策,气候适应型司法的核心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提升其自身复原力,基于自然生态提出系统解决方案遏制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巴西国家高等法院法官、全球环境司法研究所创始成员安东尼奥·本杰明提出,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气候变化是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分而治之存在诸多弊端,法官办理案件时应当努力采取两者兼顾的方法和路径;司法管辖区往往导致生物栖息地及河流流域的割裂,因此综合保护模式至关重要,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角度解决问题。
阿根廷最高法院大法官里卡多·洛伦塞蒂表示,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产品,属于整个社会,要跳出双边冲突视角以多中心视角看待问题,解决方案不应只关注过去,应着眼于可持续性解决冲突。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克里斯蒂娜·沃格特提出,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相互关联,国际层面有不同的机制予以应对,各国通常将两者融合立法,环境国际条约的保护目标主要通过缔约国国内立法实现,也可能通过诉讼实现。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司法能力技术援助项目团队组长布里奥尼·伊尔斯提出,回应全球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共同核心价值,但在运作过程中各自为政,政策制定者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视为割裂的问题,缺乏明确有效的机制加强两者的协同应对。《巴黎协定》的法律框架向成员国提出整合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解决方案,但并非必选要求。法官在发现这些差距及作出回应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讨论生物多样性丧失或者气候变化应对案件时,应当考虑将两个目标相互融合,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中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天宝教授表示,气候变化应对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互影响,构成两者协同的科学基础。司法协同可以发挥关键作用,既要关注显性的、短期的减缓问题,也要关注隐形的、长期的适应问题,从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及强化经济社会系统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两个方面切入。提出了陆地生态系统、水资源领域、海洋领域、农业与粮食安全领域、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领域、城市与人居环境领域的司法保护目标及重点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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