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依据《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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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或设有单位集体户的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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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四条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收养证、户口簿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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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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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迁入市区由迁入地所属公安分局户籍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疑难户口的迁入由廊坊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审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七条 市区之间户口迁入以及无准迁迁入市区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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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办理流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八条 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在市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市区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实行户口一站式迁移,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九条 市辖各县、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入市区,由迁入地所属公安机关户籍主管部门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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